免役法 基本解释
1.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网络解释
免役法
免役法又名“募役法”,“雇役法”,是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免役法是对宋初定下的的差役法的改革,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为当役者交纳役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 起初规定乡村中服差役的上三户纳役钱 , 四、五等户不纳役钱。但推行不久,就改变了诏令,规定乡村上 户和下户都需要纳役钱, 而且不再依户等的高下, 而是按各地税钱、家业钱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 的财产标准, 均摊役钱。最后,免役钱逐渐成为国家财政中的一笔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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