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 基本解释
1. 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缮写的小吏。如:郡录事骇之。——明·高启《书博鸡者事》。
录事 详细解释
职官名。旧时各官署缮写文件的官员。唐代科举考试,同年及第者聚会,便请一人为录事,主持宴席间的应酬事务。最初由状元担任,后多改以妓女充任。
网络解释
录事
录事:汉语词汇
录事:中国古代官职
录事 (汉语词汇)
1.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老舍《赵子曰》第二十:“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2.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録事,其馀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 判之。”
3.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唐·皇甫松《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
唐·元稹《黄明府诗》序:“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予常为觥録事。曾於 窦少府 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4.妓女。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见妓称‘録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 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録事也。 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 ,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
5.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