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余 基本解释
1.旧中国每年盐税收入中扣除付外债本息和支付盐务行政经费后的馀款,称"盐余"。
盐余 详细解释
民国二年善后借款,以盐税为偿还外债本息的担保,每年提偿后所余的款,拨归政府收用,称为「盐余」。
网络解释
盐余
盐余是指1913年以后中国盐税收入扣除偿付外债本息和支付盐务行政经费后的剩余款项的简称。北洋军阀政府举借善后大借款,以盐税作担保。此后,以盐税担保借外债多种。同时,外国人参与管理盐务,且控制实权。盐税收入偿付外债本息和扣除盐务行政经费之后的余额,不经盐务官署中由外国人充任的会办同意,中国政府不得动用。以后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常以盐余担保向本国银行借款或发行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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