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 基本解释
1.负有监察之责的官吏。汉以后的司隶校尉和督察州县的刺史﹑转动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称为监司。
2.监察。
监司 详细解释
监察。
《后汉书.卷一七.贾复传》:「宗擢用其任职者,与边吏参选,转相监司,以擿发其奸。」
职官名。监察地方属吏的司、道诸官。
《后汉书.卷六一.左雄传》:「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疢,见非不举,闻恶不察。」明.杨珽《龙膏记.第一六出》:「他始拿手令,继拿监司,我都不能禁他。」
网络解释
监司
有监察州县之权的地方长官简称。宋转运使、转运副使、转运判官与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皆有监察辖区官吏之责,统称监司。元廉访使与明布政使、按察使亦因有监察官吏之权称监司。清则布政使、按察使及各道道员皆有督察所属府、州、县之权,通称监司。明 黄道周《节寰袁公(袁可立)传》:“及在登莱,方元宵宴客,有传辽将李性忠与张尔心谋叛者,诸监司怖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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