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调制 基本解释
租调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期和均田制配套的税收法令,上接魏晋南北朝户调制,下启唐代租庸调法。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实行新的赋税制,即租调制。这是在人口流散,货币几近废弃的情况下对汉代赋税制度的改革。建安九年(204),曹操平定冀州后,针对袁绍统治下"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的局面,重申说:"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这一改革,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征收的粟帛既是当时曹操军中急需,也是耕织结合的小农所产,免去以物易钱交税的中间损失。实行租调制后,许多小农返回故里,积极务农,精耕细作,使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有所恢复。孙吴也实行租调制,蜀国可能沿袭汉制,其数额缺乏明确记载。 西晋初年继续实行曹魏的租调制,在占田令颁布的同时,也颁布了新的租调制。南朝宋、齐的租调制在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及征收数量等方面,都承继东晋之制。当时,租、调、税三项总称为"三调",又称"三课",这里租折布、折钱缴纳,这是一个重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