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基本解释
行政院(Executive Yuan),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53条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因此行政院是中华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并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之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行政院虽依宪法规定是中华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然其定义并不完全等同于“中华民国政府”。除广义的五院说法外,就狭义而言,1949年之后,迁徙至台湾的行政院亦称为“中华民国政府”。惟经过1992年-2004年数度修宪后,“中华民国总统”权力增加,使得“中华民国政府”也可为行政院(内政、财经等)与总统府(部分之国防、外交)两机关之统称。行政院置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兼任部会首长之政务委员10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7人,均由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领导,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行政院造句
- 1、扁雨露均沾让所有天王都有机会当“行政院长”,做得好做不好就各凭本事,怨不得别人。
- 2、不过国民党担心内部的暗战会导致一场突如其来的“行政院”选举。
- 3、这种完全不作为的行为有违成立行政院的主旨,一时间引起社会各界议论纷纷。
- 4、行政院三令五申,要切实制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民眾。
- 5、行政院三令五申,要切实制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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