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基本解释
选举他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 详细解释
人民有依法直接选举各级民意代表及官吏的权利。各类团体的成员选举领导人员或代表的权利。
网络解释
选举权 (广义上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选举权造句
- 1、凡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选举权必须普及而平等,并应以无记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证选民意志之自由表现。
- 3、十年前,年轻志大的饱学之士或许还认为分析选票样式产生的后果和比较选举权的优劣不值得学界的青睐,20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碟式选票和甚遭争议的结局,则改变了人们的观念。
- 4、执行权一般是由地方长官行使,即使只是接受了地方议会关于某些议题的建议和支持意见。一些其他的长官,包括总检察长和联邦事务大臣,只是独立地履行行政职能和行使被选举权利。
- 5、宪法规定妇女和男子一样,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6、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