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廨田 基本解释
1.隋唐时期给各官署以所收地租补充办公经费的公田。隋文帝开皇九年(公元589年)﹐诏给外官公廨田﹐为公廨田名称之始。唐制内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级高低﹐分别给予公廨田。在京官署公廨田自二十六顷至二顷﹐在外诸州公廨田自四十顷至一顷。官吏解职,移交后任。公廨田租给农民耕种﹐苛收地租。唐以后无给公廨田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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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廨田
公廨田是隋唐封建政府给各官署以所收地租充办公经费的公田。公廨田源于北魏太和 (477—499) 年间的职分田制度。隋高祖登基以后,开皇九年 (589年),诏给京官以职分田,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此为公廨田名称之始。唐代公廨田制度最健全,按内外各官署的等级高低,分别给予。凡京诸司各有公廨田,以司农寺为最高,给26顷; 内坊等最低,只给2顷。凡天下诸州公廨田,以大都督府为最高,给40顷,互市监等最低,给2顷。内外公廨田租给农民耕种。所收地租,均充作办公经费。公廨田在官吏解职以后,移交后任。唐以后无给公廨田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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